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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通讯员: 编辑: 发布时间:11月28日

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评定奖学金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一)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学年内品德操行测评平均在85分以上。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3、尊敬师长,团结、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年内体育期评成绩均在85分以上(五年制学生在80分以上);

5、凡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下同)处分;

(2)所修课成绩有一门(含一门)以上不及格;

(3)所在宿舍一学期内卫生检查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合格。

(二)奖学金类别及具体评选条件

1、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基础上进行评定,凡在我院注册的高职学生均可参加奖评。奖学金评定以系学生班级为单位,按规定比例以四舍五入计算本系部实际受奖名额。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金额和比例如下:

(1)优秀学生奖学金金额与比例

一等奖学金 500元/学年    2%

二等奖学金 300元/学年     3%

三等奖学金 200元/学年    5%

(2)各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A、一等奖学金:

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两个学期得分之和,以下同)排序列班级前10%;两个学期各单科期平成绩均在80分以上、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在此范围内确定获奖初选人选。

B、二等奖学金:

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序列班级前15%;两个学期各单科期平成绩均在75分以上、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在此范围内确定获奖初选人选。

C、三等奖学金:

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序列班级前25%;两个学期各单科期平成绩均在70分以上,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在此范围内确定获奖初选人选。

2、单项奖学金(比例和金额由学院另行规定)

为鼓励学生在某一方面的突出表现,设立学习进步奖、社会工作及社会实践优秀奖、第二课堂活动优秀奖、精神文明奖等单项奖,各单项奖获得者需各方面表现较好。每位学生不可同时获得不同类的单项奖学金,三等以上奖学金(含三等)获得者不参评单项奖。

(1)学习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进步名次在本年级排名提高的幅度达20%以上者。

(2)社会工作及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做出成绩,任期满一学年以上的学生干部、以及在教学计划以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者。

(3)第二课堂活动优秀奖学金。在市级及以上文艺比赛(包括:音乐、舞蹈、戏剧、小品、书法、摄影、业余文艺创作、演讲、辩论等)中获个人三等奖以上者;在校田径运动会中破校记录和在市级以上运动会中获得名次者。

(4)精神文明奖学金。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表现(如在校风、学风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能长年累月坚持学雷锋;能见义勇为、维护校内外治安、在救人救火、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5)其他

A、被评为“示范宿舍”的宿舍长。

B、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现者,酌情奖励。

(三)评选办法

各系负责本系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工作,具体评选办法为:

(1)每学年评定一次,在第二学期开学后,根据学生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

(2)各系要及时组织本系部各项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评定奖学金时,对照评奖条件,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获各类奖学金的初步名单。

(3)各系要认真审核并将评奖初步结果公示三天。

(4)学生处统一审定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四)奖励办法

1、由学院发文公布,学生处协调各系(部)召开颁奖表彰大会,学院发给奖学金、荣誉证书。

2、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各系造册(一式三份),报学生处审定,由财务处核发奖学金。

(五)附则

1、凡评选当年恶意欠学费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2、如发现奖学金获得者有违反校纪校规、弄虚作假行为或道德品质不良等,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3、奖学金是学生本人学习和生活费的必要补充,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一经发现追回所得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