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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通讯员: 编辑: 发布时间:06月07日

关于印发《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的通知

湖南石化职院院发〔2017〕12号

院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6月6日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内部审计是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的活动。其目的是规范学院内部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学院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向院长及主管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与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学院由审计处行使内部审计职能,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专职审计人员,根据需要还可聘任兼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依法对学院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和决算;

(二)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基建、修缮(装饰)、园林等工程项目;

(六)上级审计机关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对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向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管理和完善内部制度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按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事前审计。

第十二条 对学院内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参加学院领导决定需要内部审计参与研究的有关经济事项的会议。

第十四条 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委托进行的审计事项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十五条 依法审计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查凭证、帐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学院财经工作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在报告学院领导后,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报经学院领导同意,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监督、检查学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的执行情况;

(八)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中可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经院领导批准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开展审计业务时,须成立审计组,组员不低于三人,实施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院的工作安排,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报经院长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审计组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通知书,一般情况下应于实施审计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进点审计前,被审计单位应提交审计承诺书。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后报院长或主管院领导审批,院长或主管院领导应在二十日内批复,并应责成审计处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及批复意见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长或主管院领导提出书面意见,院长或主管院领导应当在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审计部门对学院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复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附则: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则: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第一章重大事项事前审计工作办法

第一条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支出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或预算项目调整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以及总支出大于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求在招标前由项目申报单位报送资料到审计处实施事前审计。 其他项目审计实施不定期抽查。

第二条事前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审计组实施。

第三条事前审计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依据;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四)工程项目的设计资料;

(五)“三重一大”项目的决策文件;

(六)项目资金计划,预算外项目资金渠道说明;

(七)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采购项目的询比价资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条审计组根据提供的资料实施事前审计,及时与项目主管部门核对、协商、交换审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环节提出整改建议,并出具事前审计意见。

第五条审计组原则上需在接到完整的重大事项事前审计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经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后加盖审计专用章,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汇报。

第六条项目经事前审计程序后进入招标环节。

第二章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办法

第七条 为保证审计质量,我院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维修维护工程结算原则上全部实行委托审计制度,1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结算按学院相关制度执行,审计实施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 需外委审计的工程结算未经审计,学院财务不得对外付款(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外)。

第九条 学院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确定具有法定资质、执业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统一委托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条 工程项目结算送审应提供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下列资料:

(一)采购计划审批单;

(二)招标项目的工程招标和投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书;非招标项目的合同审批表、合同;

(三)工程项目的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竣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签证单、工程验收单、会议纪要、与工程造价有关的隐蔽工程资料;

(五)盖有送审单位公章、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结算书;

(六)需要核实的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证明;

(七)学院财务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明细表,学院供应材料明细表;

(八)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送审单位应保证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真实、完整,并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后,填写送审工程项目台帐,与相关资料一并移送审计处。

第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与结算审计机构进行资料交接,交接时应逐项核对工程项目报审资料,填列送审清单,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与结算审计机构配合的内容

(一)协助结算审计机构做好与报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联系工作,协助结算审计机构勘查现场,根据结算审计机构提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补充。

(二)审计过程中根据需要参与双方核对,及时了解审计进度。如遇施工方与审核方意见出现重大分歧时,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三)结算审计机构出具的初审意见及“审核核定表”由审计处有关人员复核并签字后,结算审计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学院财务凭工程项目结算书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外结算付款。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办法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方式及时间应当是:

(一)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应当主动了解并要求财务部门提供预算编制的情况,积极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事中和事终审计奠定基础。

(二)事中审计:每年10月份对9月份以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终审计:每年初对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计,全年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部门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学院审查批准的预算;

(三)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四)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帐册、会计报表等;

(五)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六)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等;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施事中和事终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