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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通讯员: 编辑: 发布时间:06月30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湘财教〔2015〕25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属各高等学校,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湖南省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9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省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加强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提升高等教育质量与创新水平专项规划(2010-2020)>的通知》(湘教发〔2011〕5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设置年限定为3年,到期后自动终止,需要延续的,重新评估论证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各地、各单位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加大投入,统筹安排省级资金和自有资金,突出支持重点和使用绩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工作重点、立项目标任务等确定支持范围和方向,原则上以公办高校为主,根据项目需要适当兼顾民办高校或其他承担高等教育发展任务的事业单位。主要支持方向包括以下7个方面:

(一)省属高校基础能力及节约型校园建设工程,面向纳入省本级教育部门预算的高校,主要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校园节能技改等方面。

(二)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面向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和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包括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本科教研教改课题、学科竞赛、教学评估资助等内容。

(三)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面向全省有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高校分配,包括研究生创新培养、省级优秀论文资助和奖励、研究生教研教改课题等内容。

(四)重点学科及科学研究,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分配,包括省重点学科、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省高校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省高校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省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项目等内容。

(五)“2011计划”,面向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分配,用于湖南省高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六)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及就业工程,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分配,包括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工程(含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思想政治课题、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等)、大学生就业创业示范校建设、高校毕业生“一把手”工程奖励等内容。

(七)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补助,面向有少数民族招生培养省级任务的高校分配,用于少数民族预科生教学投入。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与评审

第六条 根据项目实际,专项资金采用定额补助法、综合因素法、评审法等办法进行分配。跨年度项目资金由往年“一次申请,一年安排预算”改成“一次申请,分年按进度安排预算”,凡是当年不能形成支出的,当年不得安排预算。

第七条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补助项目资金按定额补助法分配,补助标准为6000元/生·年,以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逐步调整。

第八条 按综合因素法分配的项目资金包括:

(一)省属高校基础能力及节约型校园建设工程,按照学校办学规模、工程建设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

(二)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按照办学水平、学校类型、教师和学生规模、国家实践教学基地、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校企合作基地、大学生创新训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专项资金管理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

(三)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中的研究生创新培养项目,按照研究生培养规模、研究生实践基地、专项资金管理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

(四)重点学科及科学研究。重点学科按照学校类别,评审认定的重点学科数量、层次、类型,专项资金管理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科学研究按照科研项目等级、学校推荐数量、专项资金管理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九条 按评审法分配的项目资金包括研究生教研教改课题、研究生省级优秀论文资助与奖励、“2011计划”、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及就业工程等,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评审。程序包括:

(一)下发通知。包括申报范围、申报条件、评审原则、评审程序等。

(二)单位申报。相关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初步遴选,择优推荐申报。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

(三)形式审查。对各单位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材料退回修改、补充或取消评审资格。

(四)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择优遴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

(五)结果公示。在相关门户网站上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正式发文公布立项结果。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公开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文下达。按定额补助法、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项目资金原则上在上年度年底前提前下达90%以上,按评审法分配的项目资金原则上在上年度年底前提前下达60%以上。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所有项目资金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一条 各地、各高校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建设规划等情况,统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自有资金,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在核准的使用范围内进一步细化预算,落实到明细项目和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将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加强绩效管理。各高校细化项目预算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联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稽查和内部审计。在项目中期检查、年度决算和项目完成时,按要求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等情况。在项目完成时,要组织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适时开展重点抽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高校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规章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支出;严禁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对于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相应扣减其下年度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