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本办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出租出借的,
按合同协议继续履行,各单位应当将原出租、出借合同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审批权限报备。合同协议到期,如需续租、续借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