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化职院党发〔2022〕74号
中共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为适应委厅教育领导体制和省委教育工委运行机制调整及学校办学的需要,学校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对2016年下发的《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并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中共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2年12月5日
附件
中共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2022年11月修订)
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 湖南省教育厅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工委发〔2022〕9 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 都应由党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二)坚持依法决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作出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尊重客观、符合实际,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批示与重大决策部署;审议上报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研究各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审议由学校起草的重要制度文件。
3.研究决定学校工作中长期规划,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和调整,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调整等。
4.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5.审定以学校名义召开的年度会议计划。
6.审议涉及教育教学、人才培养、招生考试、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政策。
7.审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 (境) 计划。
8.审议学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考核奖惩、改革方案等内部管理重要事项。
9.审议提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的意见,向省厅报备; 研究加强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问题。
10.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重大事项与重大举措,审定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关重大问题、重要制度和重要文件。
11.研究决定预备党员或者预备党员转正等重要事项。
12.研究决定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教育督导等重大事项,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13.研究审议涉及学校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14.研究审议其他涉及学校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措施。
15.审定内部审计报告,研究运用内部审计结果。
16.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学校管理干部任免事项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干部事项。主要包括:
1.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校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和奖惩等。
2.校级领导干部的推荐。
3.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学校管理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
4.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等重要荣誉的推荐和申报。
5.按照纪律检查工作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校管理党员干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有关事项。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在项目建设、大额采购、大额招标等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事项。主 要包括:
1.研究决定学校各类重大教育规划项目的立项及资金安排等。
2.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大额资产采购和处置等事项。
3.审议50万元(含) 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和项目招标。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三、基本程序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基本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相关单位要充分征求意见,形成初步方案;涉及重要干部的任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征求上级相关部门意见,并保证上级相关部门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2.广泛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改革措施、政策起草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3.确定议题。“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议题或者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的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议题,经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单位提前准备。
5.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作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采取党委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以会议形式召开,并符合规定人数,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1.充分讨论。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应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议题明确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其他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表态。可视情况,邀请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
2.民主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坚持一事一议,与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特殊情况下,可以就争论事项书面请示上级党组织。
3.会议记录。根据议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表决方式,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4.形成纪要。党委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并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5.保密要求。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2.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委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4.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委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落到实处,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党委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纪检监察处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处室要按照职责,就“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贯彻本细则的情况,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处、党政办应当视情况对贯彻本细则的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者重点抽查,并适时通报结果。
(四) 党委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作为执行党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前向驻厅纪检监察组进行一次综合报告。
五、责任追究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报集体研究决定, 造成较大失误或损失的。
(二)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
(三)擅自泄露应保密的研究决定事项。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要请求上级作出组织调整。
六、其他
(一)各单位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二)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细则施行。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