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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湖南石化职院财发〔2023〕10号 资产管理办法

通讯员: 编辑:财务资产处 发布时间:12月27日

湖南石化职院财发〔202310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有效防控资产管理活动风险,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学校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是指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业务控制,通过制定制度措施和执行程序,防控资产业务风险的管理活动。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国有资产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将学校机关各处室、二级学院(系部)与教辅机构及目标管理单位等统称为“二级部门”。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四)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三)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四)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

第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

(二)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

(三)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并根据学校组织机构的实际调整,各业务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学校承担本校占有、使用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校长是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资产校领导是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审议学校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相关事项,并进行决策、提出建议

)代表学校依法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学校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财务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

)加强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等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国有资产规范化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校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提请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国有资产和财务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资产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教科研处、科研与实训室中心、图书与信息资源中心、党政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财务资产处。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构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二)统一领导、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配置、使用、处置方案,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四)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财务资产处是综合管理学校各类资产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监督学校各二级部门(学院)的资产使用与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高等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总体要求,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货币性资产及资产的价值管理。对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资产购置和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并纳入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上报。对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会计核算。

(三)负责统筹管理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与合理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组织实施新增固定资产的建设项目验收。

(四)负责统筹管理学校资产账卡、资产清查、产权登记、资产验收、资产转资、调剂调拨、租赁、清查盘点、评估、报废、处置、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负责学校在建工程资产管理。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部门是所属职能范围内相应资产管理的归口部门,职责划分如下:

(一)教科研处负责各类教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

(二)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规划、房屋及构筑物建 设等报批计划、产权办理。

(三)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宿舍家具、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

(四)科研与实训室中心负责实训室仪器设备和软件的管理以及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图书与信息资源中心负责学校图书资料、信息化软硬件、网络系统、数字资源等资产的管理。

(六)党政办公室负责办公设备、档案材料、陈列物品、捐赠物品等资产的管理。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三产经营企业有关在用资产管理;负责学校房屋、构筑物以及校内其他公共资产管理负责实物资产的处置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管理相应资产。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实施所占有与使用的资产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配备1名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其主要职责:

(一)熟悉、宣传、掌握、执行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活动。

(二)负责资产台账管理工作,掌握资产的分布情况和使用情况

(三)负责新增资产申请验收工作,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卡片粘贴等工作。

(四)负责资产维护、保养工作,办理报废、报损、调拨、借用等申请手续,做好资产清查工作。

(五)负责办理本部门员工调动、离职、退休资产移交手续。

(兼)职资产管理员离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应由分管资产的部门领导、学校资产管理员监交。

第十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经济业务的审计监督和价值评估等事项。

第三章  货币资金和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货币资金岗位责任制,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接触货币。

第十七条 建立不相容岗位责任制度。财务资产处设置会计、出纳等管理岗位,切实做到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与执行、保管和会计核算、保管和盘点清查、会计记录和审计监督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开票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收付款项所需的印章应分人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做到专柜专管人走柜锁;

(三)会计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八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设置坚持“安全、规范、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管理。设立开户银行,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方式,严格按照财政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资产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其部门负责人对学校银行账户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十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学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可设置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同一性质专用款项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多项专用款项应在同一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

(一)特设专户。学校因特殊管理需要,经省财政厅批准,可设置特设专户。且严禁从零余额账户转拨到该账户。

(二)党费专户。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可开设党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党费。

(三)工会专户。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可开设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工会经费。

(四)其他专户。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确因工作需要,可开设其他专用账户,单独核算其他各类专用基(资)金和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可申请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设置一般存款账户。其中贷款账户只能用于归集、划拨银行贷款资金。贷款还清后,经确认无其他贷款需求,应予及时撤销。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临时机构确因业务需要可申请设置临时存款账户,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期限仍需保留的,应重新申请开立或申请延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需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本单位基本情况和理由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湘财库201919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或提供信用担保。

资产管理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它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低值易耗品是指一定价格范围内,一次性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能,可重复使用或出现正常损耗且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各部门应安排专人对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点验、登记、入库、请领等进行管理,并登记好相关台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特种动植物,物资

第三十条 学校利用财政拨款、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固定资产。

(一)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简易值班室、简易人行道等;

(二)一般性工具及替换性资产。如刀具、夹具、模具、胎架、轮胎、磁鼓、热辊、打印头和各种不能独立使用的附件等。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的配置、核验、统计、评估、处置、报告和使用监管。

第三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对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可独立使用)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资产的计价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三章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三章进行计价并确认。

第三十七条 已经入账的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资产价值有误的。

资产配置、验收与入库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严格按照《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及实物限额标准》执行;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学校新增国有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并按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采购。申请购置进口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及国家控购设备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计划,报送归口管理单位评审、财务资产处汇总按程序审定,纳入年度预算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完成资产购置后,财务资产处应当组织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库,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交接,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并及时进行资产入账和财务处理;学校自建形成的资产,应及时组织资产验收,按照规定进行审计,财务资产处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登记和账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的采购验收,按照《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和《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按照《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执行,促进贵重仪器设施社会共享。

资产管理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使用,是指学校资产的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物尽其用”的原则。对外投资、出租出借,都应按规定履行报备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一节  资产自用

第四十八条 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资产负有全部责任。资产领用、交回应当按程序严格审批、登记和交接。任何人均不得自行处置学校资产。

第四十九条 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位安排专 (兼) 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规范资产领用交接手续。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所有资产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资产使用人为资产实物管理的主体责任人,具体负责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如果出现资产非正常损失,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各部门都必须建立健全资产的登记、保管、损坏赔偿制度,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一)登记制度。资产的存量、分布、增减变动情况,必须由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分类登记台账,并每年定期对账、卡、物进行核查。

(二)保管制度。对各类资产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租借、交回等制度,按规定职责和权限妥善管理;校内相互借用要办理借用手续,有据可查。资产确需外借的,经财务资产处同意,由校领导批准后,签署正式租借协议或合同。出租的资产在租用期满时,由借出部门追回;资产在收回时,要与租借单位共同校验,保证资产完好无损。

(三)建立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对长期闲置的大型仪器设备,财务资产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十一条 财务资产处应当实施资产使用人签收制度、定期清查盘点制度。

(一)实施资产使用人签收制度。对配发给个人使用的资产,必须在财务资产处和部门资产管理员的监督下,办理交付手续

(二)实施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财务资产处应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各部门每年需进行一次实物资产清查盘点、账目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财务资产处进行抽查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因使用部门机构调整、使用人员调动、退休、离职等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并进行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加大无形资产管理力度,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规范使用流程,落实维护措施和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推进无形资产有效使用。

第二节  对外投资

第五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履行职能,完成事业目标及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拓展需要,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采取独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与其承担的公共事业发展职能相关的投资经济行为,包括原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及所属各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教育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节  资产出租

第五十七条 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确保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让渡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无论收取何种形式(包括货币资金、实物等)的对价,均视同出租行为。

第五十八条 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公开招租,特殊情形需协议招租的,应按上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由项目申请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方案(招租出借方案、租赁价格、定价方式等)进行申请,经国有资产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重大事项参照“三重一大”文件),按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备案或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出租的,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合同,明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加强风险管理。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其他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利用学校资产进行经营活动,其收入学校将予以收回,并追究其责任。

)学校出租土地资产的,应按土地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学校出租国有资产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租赁底价

第六十一条 资产出租实际管理部门应将资产出租出借情况登记《出租出借资产汇总表》,按流程报送审批后,抄送财务资产处,并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及时上缴财务资产处。

第六十二条 合同租赁期间,承租方(人)不得转租转借。合同到期将继续对外出租的,不得续签合同,应重新办理出租资产审批手续。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出租中涉及合同变更、终止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审核。

资产的折旧与处置

第六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学校固定资产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要求执行。学校采用年限平均法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或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期限,作为摊销年限;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第六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三)转让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置换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六十六条 资产的处置范围

(一)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二)呆账及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发生产权变动的;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有偿转让和置换资产应采取市场竞价方式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货币性资产处置按照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除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含拟处置土地的地面附着物)、公用用车处置需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外,其他均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由学校内部审批自主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按季度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财务资产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七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产品性能、指标下降,已失去教学、科研及其他使用价值的;

(二)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故障率高且无修复价值的;

(三)能耗、安全、对环境污染等指标不符合要求的;

(四)因实验科目、科研课题改变,已弃置不再使用的;

(五)因事故或其他灾害遭受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

(六)需要迁移但不能迁移的。

第七十二条 学校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经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方可处置。其他类资产处置,按程序经学校审定后,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要求进行报请批复后执行。其处置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按权限进行报审。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审核;无归口管理的由资产使用(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财务资产处汇总复核后,需要评估的由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资产剩余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报废资产经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核批准

)财务资产处按国家和湖南省国有资产处置规定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财务资产处根据批准/批复的意见按程序和相关规定协调审计部门、后勤管理归口管理部门按职能完成实物资产处置、产权变更或注销的办理。

(七)处置完成后,按规定上缴处置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变更登记资产台账

(八)资产处置结果原则上按季度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文件、处置资产清单及有关会议纪要等。涉及资产处置的拍卖等工作,按照政府采购等要求依法依规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七十三条 学校取得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后,应当及时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实际情况和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资产处置。所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应当一律上缴财务资产处纳入预算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财务资产处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成本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七十四条 处置国有资产发生的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成本费用,不得在处置收入中坐支或直接抵顶处置收入,其支出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七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开发;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 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五)会计政策或者涉及资产的核算办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七十九条 学校应组建资产管理方面专家库,聘请专家参与校内资产购置论证、验收、使用、评估等工作。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八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八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如不能解决,学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八十五条 学校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录入系统,对学院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

第八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八十七条 各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十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八十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资产管理绩效。

第九十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九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取得的资产使用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上缴国库,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校内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九十三条 加强资产监督,强化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校资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九十四条 财务资产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九十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遵守有关规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资产损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检修或改装仪器设备资产造成损坏的。

(三)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四)工作失职,保管不善丢失的。

第九十六条 国有资产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迅速组织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属于被盗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当事人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所在部门、财务资产处等报告。按照相关程序处理,赔偿处理权限如下:

(一)损坏、丢失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由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财务资产处审批。

(二)损坏、丢失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财务资产处审核,报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

(三)损坏、丢失价值在2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的,由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财务资产处审核,报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审批。

(四)损坏、丢失价值在50000元(含)以上的,由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价值在500000元(含)以上的报党委会审批。

第九十七条 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

(一)丢失的国有资产,按折旧后的价值赔偿,超过折旧年限的按评估残值赔偿。

(二)损坏的国有资产能修复使用的,按局部修理费、更换的零部件及所有维修材料等产生的费用赔偿。

(三)损坏的国有资产不能修复使用的,按折旧后的价值赔偿,超过折旧年限的按评估残值赔偿。

第十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已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参考模板

1.资产处置申请表

2.验收申请表

3.资产采购验收表

          4.基建项目验收表

5.资产调拨表

6.资产清查盘点表

7.出租出借资产汇总表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