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班级: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2017年9月25日下发的《关于下达2017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多方面全面发展,公开、公平、公正的做好2017-2018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评选对象
2013级五年制大专,2015级、2016级三年制大专学生(2016级插班生不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生活俭朴,无酗酒、吸烟、大吃大喝等不节俭品行;已认定为2017-2018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具家庭户口所在地村、乡镇或社区民政部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关心班集体,热心服务同学,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5、2016—2017学年平均成绩85分以上(学生干部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且不得出现不及格科目,操行分到评比时间累计平均在90分以上(含90分);
6、一学年内必须获得一次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校级荣誉;同等条件下参加院级以上比赛获名次者优先考虑;
7、在学生“三自”工作中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或有重大影响力的学生干部可酌情破格评定。
8、经常吸烟或酗酒者,可视情况取消参评资格或降等处理。
(三)、提交材料
1、学生个人申请书;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3、加盖系部或教务公章的上学年成绩单;
4、经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四)、评选流程
1、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书面申报、班委会民主评议、班主任推荐;(10月13日—10月23日);
2、各系对各班汇总的书面申请和审批表进行审批,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将推荐学生名单、评审细则、公示名单于10月30日前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3、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后报学院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选结果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11月7日)。
二、国家助学金
(一)、评选对象
2015级、2016级、2017级三年制大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13级、2014级五年制大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17级三年制大专插班生不参评国家助学金)。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生活俭朴,无脱离家庭经济实际的高消费行为,无高档通讯工具、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无酗酒、吸烟、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不节俭行为;
4、操行分到评比时间累计平均在85分以上(含85分);
5、勤奋好学,积极上进,同等条件下成绩优秀的同学优先考虑;
6、已认定为2017-2018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具家庭户口所在地村、乡镇或社区民政部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7、关心班集体,热心服务同学,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8、经常吸烟或酗酒者,可视情况取消参评资格或降等处理。
(三)、提交材料
1、学生个人申请书;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加盖系部或教务公章的上学年成绩单;
4、经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一份;
5、班级国家助学金汇总表电子和纸质表各一份。
(四)、评选流程
1、个人书面申请,班级召开班会民主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报系部(10月13日—10月23日);
2、各系对各班汇总的书面申请和审批表进行审批,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将推荐学生名单、评审细则、公示名单于10月30日前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3、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后报学院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选结果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11月7日)。
三、评选要求及注意事项
1、各系、班级要落实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加大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重大事件等七类特别困难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各系要确保建档立卡等七类特困、且表现优秀的学生享受国家一等助学金。
2、各系、班级要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民主评选程序,认真组织评选工作,严禁多人分享一个指标及金额,不得要求获奖、受助学生捐赠国家奖、助学金。
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客观认定,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应该获得资助的学生真正享受到国家的阳光政策。
4、各班主任要利用评定奖、助学金的契机,通过召开主题班会、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
5、申请参评的学生应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一旦发现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虚报信息的情况,学校有权取消其参评资格一年,同时终止该生其他资助项目的申报或款项发放,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款项,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6、获资助的学生出现请客吃喝等违规现象,将停发国家奖、助学金,学校有权取消其参评资格。
7、获资助的学生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将停发国家奖、助学金。
8、各系要切实加强资助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