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政策制度
位置: 分站首页 > 政策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重新修订后的《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成果鉴定、结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3-10   点击数:

关于印发重新修订后的《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成果鉴定、结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教育科学规划办)、各高校、厅委各直属单位教育科研管理机构:

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经报请省教育厅、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鉴定结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4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实施细则》

(2011年5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工作,根据《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并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一、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按课题类别进行最终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其中省级重大课题(含招标课题)、重点资助课题必须通过成果鉴定后才准予结题。其他一般资助课题、青年专项课题、一般课题(经费自筹)课题主持人不要求成果鉴定的,只要符合结题要求,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核同意可直接办理结题验收。。

二、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鉴定结题工作原则上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与可能,经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授权,由市州和高校科研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一般资助课题(含青年专项)和一般课题组织鉴定或结题。未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同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组织课题的鉴定结题,否则将不予认可。

三、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鉴定实行等级制。鉴定等级分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由鉴定专家组视成果质量与水平确定。直接结题验收的课题研究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课题研究主体成果,获国家级奖、省部级评奖二等奖以上的可以免于鉴定。奖项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及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等。

(二)课题主要成果主体部分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纳、推广应用的可以免于鉴定。

(三)课题最终成果主体内容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教育研究》发表或转载,或有2项(含2项)以上在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可以免于鉴定。

五、申请免于鉴定的课题,须在《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评审书》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发表和转载的成果原件,按课题鉴定结题要求准备好其他相关材料,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核准后,发给结题证书。免于鉴定的课题结题等级为优秀。

六、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必须有明确的成果标识,并且符合下列要求:

1、重大课题(含招标课题)必须完成和出版3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一部,在教育类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重点资助课题至少要在学术期刊上(包括有正式刊号的大学学报)发表5 篇学术论文,其中教育类中文核心期刊2篇;

3.一般资助课题(含青年专项课题)至少要在学术期刊上(包括有正式刊号的大学学报)发表3篇学术论文,其中教育类中文核心期刊1篇;

4.一般课题(自筹经费)至少要在学术期刊上(包括有正式刊号的大学学报)发表2篇学术论文。

5.除重大课题(含招标课题)外,其他课题最终成果为学术专著或在实践应用上产生重大影响的,对论文数量和档次不作要求。

6、考虑中小学教育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主持承担的课题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和级别上可适当降低要求。

7、所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出版的专著都必须标明“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字样及课题批准号,否则不予认可。

七、课题鉴定结题须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按规定必须进行成果鉴定或自愿要求进行成果鉴定的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主持人应书面向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和市(州)或高校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填写《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申请评审书》一式5份),同时提交一式5份课题成果鉴定结题材料,每份材料包括课题研究主件:《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申请评审书》(单独装订),研究报告,成果公报,专著、论文(复印件),其他实践成果、获奖证件、变更申请等。附件材料:课题立项通知书、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其他佐证材料。同时报送研究报告、成果公报、论文代表作的电子文档。直接结题验收的课题结题材料一式两份,内容与进行成果鉴定的课题一样。

申请成果鉴定、结题材料无特殊情况必须在成果鉴定前一个月送达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所有材料必须装订成册,装订格式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否则,不予受理。

(二)受理成果鉴定申请。

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具体经办人根据课题主持人申请,对成果鉴定结题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并与课题主持人商定参加鉴定的有关专家、鉴定形式和时间地点,填写《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登记表》,按规定的程序报领导审批后再提交专家进行鉴定结题。

(三)组织课题成果鉴定

1、成果鉴定分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种形式进行。视情况可采取会议鉴定通讯鉴定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2、省级重大课题(含招标课题)和重点资助课题成果必须以会议形式进行鉴定。其他课题要求鉴定的其形式由课题主持人或课题单位商省规划办确定。

3、采取通讯鉴定形式鉴定的,每位鉴定专家都应认真审阅鉴定结题材料并写出成果鉴定及等级的书面意见,再由鉴定专家组组长综合形成书面鉴定意见,确定成果鉴定等级。采取会议鉴定形式结题的,每位鉴定专家都要在认真审阅成果材料的基础上,对课题成果进行答辩,在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后,由鉴定专家组组长综合大家的意见,形成书面鉴定意见,确定成果鉴定等级。无论是何种形式鉴定结题,鉴定专家组都应对课题成果客观、公正、全面地进行评价,形成《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书》一式3份。

4、专家鉴定意见应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据课题研究的规范性、科学性、创新性、理论与实践价值、难易程度、可持续性的评价标准,充分考虑各类、各级课题研究的特色和要求,重点从课题研究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应用价值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评价措辞要慎重,优秀等级要严格控制。

5、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对通过鉴定的课题颁发结题证书,鉴定等级通过“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网”上公布。

八、课题鉴定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鉴定专家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商课题主持人从湖南省教育科学学科专家库中遴选。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课题组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成果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鉴定专家组为3人的只能限1 人参加)。

九、课题鉴定经费从课题研究经费中列支或由课题所在单位解决。具体数额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经专家鉴定,课题研究任务没有完成,研究成果不符合要求,未能通过鉴定的课题,课题组可根据专家意见对研究成果作必要的修改完善,在一年内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有经费资助的课题还要追回所拨经费。

十一、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专项课题成果鉴定结题工作参照此细则执行。

十二、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5月开始实施。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