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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作者:  时间:2016-06-30   点击数: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科研项目管理,合理、有效、科学地使用教科研项目经费,确保项目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提高教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湖南省财政制度和有关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高效节约”的原则,所有教科研项目经费均需纳入学院财务部门专用账号集中管理。

第三条 学院科研处、财务资产处是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凡学院教科研人员以学院名义或学院资源进行科学研究、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等各种方式获得的政府拨款,中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项目获得的经费,以及学院划拨的专项教科研项目经费,均属于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教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包括国家、省部、厅市有关自然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科技开发项目、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各类纵向基金资助(或立项)教科研项目的经费。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联合项目经费和科技成果转让经费等。

3、学院专项教科研项目经费:学院在每年年度预算中划拨的专项教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按学院有关政策给予纵向、横向教科研项目资助的配套经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用于与教科研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业务资料的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及印刷费,办公用品费,学术会议费,上网信息查询费等。

2、教科研成果的出版、印刷费。若项目经费不足,由项目组成员撰写、拟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等,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科研处审核、学院主管领导和院长审批后,学院可以给予额外的经费资助,资助额度视著作、教材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发行范围等,在5000-15000元之间进行确定,在出版说明中应明示此著作、教材等是某研究项目的成果,并得到了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的出版资助。

3、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4、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水电费,仪器折旧费等。

5、科研协作费。请外单位协助研究、试制、试验、咨询等所需支付的费用(凭合同或协议办理)。

6、项目调研、论证及教科研成果的评议、验收、鉴定、结题等所需费用(项目调研应成套报销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杂支费等),此项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资助经费的30%。

7、专家咨询费。项目组临时聘请院内外专家为项目的顺利开展进行咨询、举办讲座等所发生的费用。此项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资助经费的20%。

8、经单位批准的劳务费(劳务费必须在项目结题之后才能列支,且总数不能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20%,其支付对象为项目组聘请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非项目组工作人员等)。

9、科研管理费。用于支付教科研管理部门在课题申报与管理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开支,以及奖励有突出成绩的项目组和教科研管理人员等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10、其它为项目开展研究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七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八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包干制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科研处和财务资产处监督检查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后,科研处发给项目组经费使用通知书,由科研处按照项目编号对教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统一编号并通知财务资产处。

第十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经费使用类别和限额内,凭发票先到科研处进行审核、登记,再到主管院领导处审批签字,最后到财务资产处报销。

第十一条 凡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需招标或进行政府采购的,必须按相关要求进行采购,其产权归学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拥有优先使用权。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进学院的固定资产台账进行登记,其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资料室所有,报销前须经本部门教科研管理人员登记验收,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教科研人员使用教科研项目经费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经所在系(部、中心)或处(室)负责人同意,项目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凡与教科研项目有关的劳务费等开支,需由本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由科研处审批。劳务费只能在项目结题之后才能列支,且不能超过项目总资助经费的20%。

第十四条 成果鉴定、结题及与之有关的各种费用,均在教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项目负责人应提前编制经费开支预算计划,报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参加项目中期检查或不能按时鉴定、结题的项目,中止其教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节严重者,应追缴其已经报销的教科研经费,其总经费纳入学院教科研基金;对于因客观原因,项目组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经批准撤销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其已报销的经费不进行追缴,剩余的经费纳入学院教科研基金。

第五章 经费的分配

第十六条 为充分体现学院支持和鼓励教科研的积极政策,加大经费在宏观调控下的自由度,教科研项目经费采用分块包干的使用原则,各项费用比例如下表所示:

教科研项目经费各项费用比例

序号

项目性质

劳务费

立项、结题费

支出费

管理费

保证金

1

学院项目

20%

15%

60%

5%

10%

2

纵向项目

90%(含保证金包干)

10%

10%

3

横向项目

85%(含保证金包干)

15%

15%

第十七条 凡属学院教职工承担的纵向项目,学院按项目实际拨款额与配套经费之和的10%提成,横向项目按15%提成,作为教科研项目管理费。学院提取教科研项目管理费本着“取之于教科研、用之于教科研”的原则,纳入学院教科研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为确保项目研究的质量和能按时完成,学院所有教科研项目均提取一定经费作为项目研究保证金。纵向项目和学院项目保证金按实际拨款额的10%提取,横向项目保证金按实际拨款额的15%提取。保证金为项目的风险基金,若项目按质按期完成,保证金退还给项目组,否则纳入学院教科研基金。

第六章 经费配套

第十九条 学院教科研人员负责或参与了国家、省部级和厅市级教科研项目、并有一定经费资助的,学院根据进入财务账户的经费额度情况提供配套经费,或按项目经费配套要求实施经费配套。当两种配套经费发生冲突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学院对给予经费配套的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1.国家重点项目,学院按1:2提供配套经费;国家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学院按1:1.5提供配套经费。国家重点项目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8万元。学会、协会项目减半。

2.省部级重点项目、一般和青年项目,学院按1:1提供配套经费。省部级重点项目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8万元,一般、青年项目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学会、协会项目减半。

3.厅市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学院按1:1提供配套经费。厅市级重点项目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4万元,一般、青年项目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学会、协会项目减半。

4.学院与外单位合作(包括由外单位承担,委托我院承担的子项目)的省部级以上纵向项目,凡署名学院、并有学院教师参与研究,按学院排名顺序以及到账金额给予项目组适当的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

(1)学院排名第二,提供配套经费5千-2万元。

(2)学院排名第三,提供配套经费3千-1万元。

(3)学院排名第四,提供配套经费2千-5千元。

第二十条 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各级纵向项目,即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及相应学会、协会等教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类自筹经费项目,学院可资助部分项目经费。国家级自筹经费项目资助20000-50000元,省部级自筹经费项目资助10000-30000元,市厅级、省级学会和协会立项的自筹项目,资助3000-10000元。未经学院科研处审核、签署意见的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学院一般不资助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配套经费的使用。配套经费执行年限一般与相对应项目的执行年限一致,由项目负责人按学院教科研管理及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七章 经费的决算和结余经费的分配

第二十二条 教科研项目结束后二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处、财务资产处管理人员抓紧清理历年账目,核实拨款和支出,认真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和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入项目档案,一份经科研处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后予以核销。批准撤销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也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其结余经费作为学院教科研基金,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经确认保质保量完成的,并经决算批复后,其项目结余经费,横向项目由项目组提取50%作为节支奖金,剩下的作为项目组教科研基金,用于其它研究工作;纵向项目及学院资助项目结余经费不再提取奖金,全部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其他教科研工作,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一律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项目经费节余奖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科研处、财务资产处对教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教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主管的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试行。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