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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上级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4-06-20   点击数: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上级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院承担的上级各类教科研项目的管理,按计划高质量地完成教科研项目,促进我院科学研究和教学水平的提高,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对上级教科研项目管理的范围是:

国家级项目、部委级项目、湖南省级项目、岳阳市级项目以及与国内有关部门协作的其他教科研项目。

第三条拟申请上级各类课题者,均由申请人根据当年发布的上级各类课题指南填写申请书。系(部、中心)、处(室)等单位负责人对课题的申请签署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科研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专家组审议通过,并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统一上报项目主管部门,获得立项通知后方为立项。科研处负责将项目立项情况通知各系(部、中心)、处(室)。

第四条凡承担上级部门下达或者委托的教科研项目,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报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由学院审核上报。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同类课题。

第六条申报的上级各类课题一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即为湖南石化职院在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按照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的要求组织实施,由学院科研处负责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并根据《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使用经费。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应当将项目研究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条件上给予积极支持,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在项目完成前一般不调动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的工作,一般不派他们长时间(两个月以上)外出进修或者学习,不抽调他们承担其他研究任务或者其他工作。

第十条项目研究人员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层单位系(部、中心)、处(室)主管领导同意,科研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当由项目组向所在基层单位提出变更负责人的报告,经科研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确认。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如实填写中期检查表,并按照项目年度检查内容,认真撰写课题项目年度检查报告,填写《中期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科研处。项目跟踪调查由科研处组织,各系(部、中心)、处(室)实施。项目负责人应按科研处要求将有关专著、论文发表和引用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报所在系(部、中心)、处(室),各系(部、中心)、处(室)审查汇总后报科研处。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当填写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科学研究项目鉴定结题审批书》报送科研处,同时报送最终成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省、部级课题的成果鉴定、结题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或者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学院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鉴定未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鉴定。鉴定仍不合格者,按照项目未完成处理,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由科研处视其情况决定退还经费的剩余部分或者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凡被列为学院重点管理的上级各类项目成果,在成果出版时必须以某种公开方式注明成果所属项目及资助部门或单位。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