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规范,有效预防和依法规范处理学院学术不端行为,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4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类组织机构、全体教职工、在校学生以及以学院名义从事各类学术活动的人员。
各类组织机构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各类组织机构负责,各类人员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各类人员负责。
学院学术委员会为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仲裁的机构。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三条 学院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学院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学院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学院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学院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第六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院学术委员会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于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首先应当开展调查前期工作:
(一)学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二)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四)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对于被确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学院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学院切实维护举报人的权益,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同时严禁恶意举报及诬告,一经查实,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遵循尊重事实、依法按章、公正透明、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对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后形成最终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决定书应当通知当事人。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学院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院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规定不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