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学校横向科研项目事业发展,规范与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科学、合理、有效使用经费,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科研积极性,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提升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受企事业单位委托进行研究或合作研究以“四技”(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为主的科研项目,而收到的进校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批与签订,严格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施行,以积极预防与规避风险。
第三条 学校科研与实训中心归口管理横向科研项目。项目签订委托合同后,其进校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经费使用事项的,按照本细则施行。
第四条 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高效节约、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统筹管理。校长对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对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科研与实训中心按职责履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是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活动的基层管理方,负责根据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计划与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落实项目资金的分项使用管理,为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提供保障,配合科研与实训中心、财务资产处、审计处监督横向科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及调整情况,评价横向科研项目绩效。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是责任项目的科研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对横向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细则,必须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坚持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按有关规定编制完整、真实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及时办理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与横向经费结账手续;自觉接受上级、项目委托资助单位及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科研与实训中心、财务资产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科研与实训中心:配合财务资产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及调整项目预算;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横向科研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核定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经济科目、外协费拨付等,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提供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信息;配合审计处做好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财务资产处:负责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协同科研与实训中心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和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费政策;负责横向科研项目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三)审计处:负责实施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抽查审计和结题审计,全过程开展重大、重点横向科研项目的跟踪审计。
(四)纪检监察处:负责监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各相关部门行使职责情况,定期开展横向科研项目参与人员的法律法规宣教培训, 检查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廉洁情况。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研究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费用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专家咨询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十二条 科研预算编制。
(一)根据年度预算编报通知,项目负责人按审批程序将次年科研项目开支预算上报科研与实训中心。科研与实训中心汇总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报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核后,报财务资产处汇总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二)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管理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1.直接费用预算应当按照科研经费管理要求,确定支出科目,直接费用预算编制说明和测算依据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进行填报;
2.间接费用预算按照科研经费管理要求,据实填列。
(三)同一个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主要任务、资金预算等,并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预算。
第十三条 财务资产处协同科研与实训中心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
简化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调整,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和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设备费预算额增减、内部结构调整、设备购置变化等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横向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入学校银行账户后,财务资产处应及时告知科研与实训中心,科研与实训中心根据科研合同审核、确认,打印《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分成入账单》(附件1),项目负责人填写后,科研与实训中心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到财务资产处办理横向经费分配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财务资产处开具发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代扣代缴税费。横向经费项目符合减免征税税费条件的,通过湖南省政府机构进行审核认定,项目负责人需在开具发票前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横向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之前需要开具发票的,财务资产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预借票据手续,项目负责人应敦促项目委托方及时付款。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催收剩余款项。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告科研与实训中心,经学校批准后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第五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研究活动相关费用,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一)设备费主要是为了项目研究必须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凡使用横向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各类业务费用,具体包括: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大宗材料采购需按学校有关招标采购规定施行。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凭合同或协议办理)。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施行。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7.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标准及支付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此项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1.直接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和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岳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支付比例按该类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或预算批复数控制。此项费用单笔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支付;单笔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走审批签字流程。
2.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按有关规定进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
(2)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会期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 (含两天) |
超过两天 |
会议、现场访谈、勘察 |
按照上述标准的60%执行 |
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上述标准的20~50%执行 |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二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等。
(一)管理费用。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场地,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资质证维护、检审,业务监管,以及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与培育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提供管理与服务所需的相关费用。
管理费用提取标准为:项目经费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提取4%的管理费;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提取3%的管理费;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提取2%的管理费。
(二)绩效支出。按照横向科研项目工作量和科研产出绩效核算的人力成本费用,主要用于发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的绩效津贴等。绩效支出标准为:横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比例上限为到账税前科研经费的50%。
所有项目的绩效支出均在结题后提取。项目结题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确定分配比例,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绩效津贴发放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及科研与实训中心审批后,交财务资产处办理。
绩效支出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学校教师的横向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省人社厅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六章 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项目包干制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横向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科研与实训中心和财务资产处监督检查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经费使用类别和限额内,凭发票先到各单位负责人、科研与实训中心进行审核、登记,再按学校经费分级审批流程办理签字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凡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需招标或进行政府采购的,必须按相关要求进行采购,其产权归学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拥有优先使用权。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仪器设备要进学校的固定资产台账进行登记,其管理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资料室所有,报销前须经本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人员登记验收,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视情况组织项目进度跟踪和中期检查,学校将根据情况开展校内初步鉴定和结题预审。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应按照有利于项目研究推进的原则,有序合理合规使用。因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团队成员原因,导致横向科研项目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学校将根据所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程度,追缴其已使用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并视情况依法进行违纪违法处理;其总经费纳入学校科研经费;因客观原因,经协商撤销或中止实施的项目,按照协商情况合理退还未发生的科研经费,但学校计提的管理费部分不予退还;横向科研项目的各类追缴、处罚和计提管理费结余等款项,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学校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七章 决算与结余经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研究期内,每年底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第二年的项目研究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开展项目研究和经费报销。在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九条 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在项目结题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办理。无合同约定的,自验收合格结论送达学校的1年期限内,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组合理支配,用于项目成果应用与相关后续研究支出;1年期限满后,项目结余资金纳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统筹用于学校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以下行为: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二)不得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三)不得设立“小金库”和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
(四)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五)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六)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七)不得使用科研经费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八)不得虚列、伪造名单冒领虚报劳务费用;
(九)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检查,积极配合上级或学校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及时纠正检查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按相关规定追回违规资金,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触犯国家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科研与实训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与上级最新出台的法规制度和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级最新的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