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学校纵向科研事业发展,规范与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科学、合理、有效使用经费,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科研积极性,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依据国家、湖南省有关科研管理相关文件和学校科研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国家和湖南省及其所属各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下达的有关自然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科学研究项目、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资助经费(含学校配套经费),以及学校自筹经费支持的校级教研教改等纵向科研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三条 学校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均应列入学校收入预算管理,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落实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高效节约、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统筹管理。校长对学校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对学校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科研与实训中心按职责履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是纵向科研项目研究活动的基层管理方,负责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配合并督促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为纵向科研项目研究提供条件保障,配合科研与实训中心、财务资产处、审计处监督科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及调整,评价纵向科研项目绩效,对本单位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是责任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批,并承担科研经费使用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等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项目委托资助单位及学校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科研与实训中心、财务资产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部门,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科研与实训中心:配合财务资产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及调整项目预算;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登记管理,核定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类型;提供结题信息;配合审计处做好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财务资产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协同科研与实训中心,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和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费政策;负责科研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三)审计处:负责实施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抽查审计和结题审计,全过程开展重大、重点纵向科研项目的跟踪审计。
(四)纪检监察处:负责监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各相关部门行使职责情况,定期开展纵向科研人员的法律法规宣教培训, 检查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廉洁情况。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研究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费用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专家咨询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十二条 科研预算编制。
(一)根据年度预算编报通知,项目负责人按审批程序将次年科研项目开支预算上报科研与实训中心,科研与实训中心汇总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报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核后,报财务资产处汇总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二)申请人按照科研经费管理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1.直接费用预算应当按照科研经费管理要求,确定支出科目,直接费用预算编制说明和测算依据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进行填报;
2.间接费用预算按照科研经费管理要求,据实填列。
(三)同一个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主要任务、资金预算等,并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预算。
第十三条 财务资产处协同科研与实训中心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
简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调整,在保证项目正常执行和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设备费预算额增减、内部结构调整、设备购置变化等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凡以学校名义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科研项目经费转入学校银行账户后,财务资产处应及时告知科研与实训中心,科研与实训中心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查询确认,办理科研项目经费立项、拨款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计划及额度由管理部门下达,财务资产处根据科研项目编号分别单独立项,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一)设备费主要是为了项目研究必须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凡使用纵向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各类业务费用,具体包括: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大宗材料采购需按学校有关招标采购规定施行。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凭合同或协议办理)。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的费用等。
4.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施行。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施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标准及支付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1.直接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和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岳阳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需要填写《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直接劳务费发放审批表》(附件2)。该项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2.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按有关规定施行,并需要填写《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发放审批表》(附件3)。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该项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
(2)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会期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 (含两天) |
超过两天 |
会议、现场访谈、勘察 |
按照上述标准的60%施行 |
按照上述标准施行 |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上述标准施行;第三天及以后:按照上述标准的50%施行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上述标准的20~50%施行 |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二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等。
(一)管理费用。该项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场地,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资质证维护、检审,业务监管,以及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纵向科研项目培育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组织项目的申报、评议、开题论证、中期检查、鉴定结题及日常工作中提供管理与服务所需的相关费用(含项目评审费)。
管理费用提取标准为:项目经费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提取4%的管理费;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提取3%的管理费;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提取2%的管理费。校级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二)绩效支出。该项费用是指按照项目组成员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产出绩效核算的人力成本费用,主要用于发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的绩效津贴等。该项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所有项目的绩效支出均在结题后提取。项目结题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确定分配比例,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津贴发放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及科研与实训中心审批后,交财务资产处办理。
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学校教师的纵向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省人社厅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自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之日起启动,在研究期间按照开题30%、中期检查30%、结题40%的比例,分三次报销经费开支。
第六章 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施行,实行项目包干制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纵向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科研与实训中心和财务资产处监督检查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科研与实训中心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书(含项目级别、资助经费及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经费使用类别和限额内,凭发票先到科研与实训中心进行审核、登记,再按学校经费分级审批流程办理签字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凡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需招标或进行政府采购的,必须按相关要求进行采购,其产权归学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拥有优先使用权。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仪器设备要进学校的固定资产台账进行登记,其管理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施行。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资料室所有,报销前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人员登记验收,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参加项目中期检查或不能按时鉴定、验收、结题或被撤项的项目,中止或终止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并追缴其已经报销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其总经费纳入学校纵向科研项目总经费;对于因客观原因,项目组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经批准撤销或中止实施计划的项目,其已报销的经费不进行追缴,剩余的经费纳入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统筹管理,用于学校纵向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七章 经费配套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研究人员负责或参与了国家、省(部)级和市(厅)级纵向科研项目并有一定经费资助的,学校根据进入财务账户的经费额度情况提供配套经费,或按项目经费配套要求实施经费配套。当两种配套经费发生冲突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学校对给予经费配套的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国家重点项目,学校按1:2提供配套经费;国家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学校按1:1.5提供配套经费。
省(部)级重点项目,学校按1:1.2配套经费;省(部)级一般和青年项目,学校按1:1提供配套经费。省(部)级一般、青年项目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
市(厅)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学校按1:1提供配套经费。市(厅)级一般、青年项目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国家级行业学会、协会等学术机构、团体立项的科研项目比照市(厅)级项目配套,省级教学科研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学会及协会项目比照校级项目配套。
第二十八条 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各级纵向科研项目,即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及相应学会、协会等纵向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类自筹经费项目,学校可资助部分项目经费;但相关学会、协会有文件要求的,原则上按照文件施行。国家级自筹经费项目资助5万元,省(部)级自筹经费项目资助1万元,市(厅)级自筹经费项目,资助0.5万元。国家级行业学会、协会等学术机构、团体自筹经费项目,资助0.3万元,省级教学科研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学会及协会自筹经费项目,资助0.2万元。未经学校科研与实训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并推荐申报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学校不资助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中的校级重点项目,学校资助0.5万元,一般项目学校资助0.3万元。
第三十条 配套经费的使用。配套经费施行年限一般与相对应项目的施行年限一致,由项目负责人按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及财务制度使用。
第八章 决算与结余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期内,每年底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第二年的项目研究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开展项目研究和经费报销。在纵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直接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二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在项目结题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三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若无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项目自验收结论下达后的1年内,结余资金留归项目组,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应用及后续研究的相关支出;1年后结余资金未用完的,纳入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学校纵向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研究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不得违规将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购买与纵向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得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纵向科研劳务性费用;不得借纵向科研协作之名,将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挪作它用;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机构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
第三十六条 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按相关规定追回违规资金,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触犯国家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与实训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与上级最新出台的法规制度和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级最新的有关要求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