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党总支(党支部)新一届委员会由总支(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的确定等工作,由本届委员会负责。党员大会由本届委员会主持。
三、经学校党委批准,本次选举产生新一届党总支委员会委员7名,党支部委员会委员3名或5名。
四、选举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新一届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7名(党支部委员5名),每位有选举权的党员最多可选7名(党支部委员5名)。
五、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也可另选他人。如赞成,在选票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一个“○”;如不赞成,在选票的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一个“×”;如弃权,则不书写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可在选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栏内填上被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符号栏内画一个“○”。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六、党总支(党支部)全体党员除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外,都应参加会议。因故缺席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能预先投票。
七、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选举会议有效。正式选举前,会议主持人报告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 人)、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 人)。根据《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八、回收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回收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需重新选举。
九、根据《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29条规定,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方能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按得赞成票多少排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再次投票选举,得赞成票多者当选。
十、有被选举权的非候选人,所得赞成票数符合当选票数,即为当选人。
十一、如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缺额进行补充选举。按20%的差额,在得赞成票未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中,以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取足补选候选人名额,补选候选人以得赞成票多少排序;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谁为补选候选人时,这几名票数相等者均作为补选候选人。补选候选人经确定后,由党员大会进行差额选举,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补充选举的当选者。补充选举后,如仍因得赞成票未超过半数而出现缺额,选举不再继续。
十二、会场设1个票箱。投票顺序是:监票人首先投票,其他党员依次投票。
十三、会议设监票人1名,负责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本届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提名,大会通过。监票人向党员大会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由本届委员会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已提名作为委员候选人的不能担任选举会议的监票、计票工作。
十四、由监票人向党员大会报告选举结果,由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当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十五、本选举办法由本届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并经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二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