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11-23 点击数: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

       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与教师队伍管 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 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 号)和《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 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报请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教师司 函〔20225 )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

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处理范围

一)丧失教师资格的范围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资格持证人。

二)撤销教师资格的范围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

2.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形。

二、规范工作程序

一)报请丧失教师资格程序

对存在丧失教师资格情形的,持证人所在高校应书面报告省 教育厅,并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教师资格持证人符合丧失教师资

格情形的相关材料。

二)报请撤销教师资格程序

对存在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持证人所在高校应按照以下程序做好校内调查处理工作:

1.按照《湖南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 处理权限和程序,对持证人行为进行充分调查取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是否撤销教师资格的初步意见。

2. 向持证人发出告知书,告知持证人撤销教师资格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法听取当事人申辩,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

3.学校党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提请撤销教师资格决定。

4.将持证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撤销申请报告(当事人基本 情况、调查过程、撤销依据、撤销事实)、持证人申辩材料、相 关证据材料、学校党委会议纪要等材料提交至省教育厅驻省政务

服务大厅窗口。

    省教育厅正式作出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决定后,高校应及时收缴持证人教师资格证书,上交省教育厅注销,并由省教育厅 驻省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及时将处罚信息录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 统限制库。 因持证人正接受刑事处罚、下落不明、屡劝不交、离 职等原因无法及时收缴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

省教育厅。

三、其他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 作,明确牵头责任部门与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联动 处理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教师资格行政处罚调查取证工 作,确保丧失和撤销教师资格工作与解聘、开除等党纪政务处理

措施同步落实到位。

2.加强动态清理。各高校要严格落实教职工从业查询和从业禁 止制度,动态开展年度从业查询工作,结合年度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招聘等工作开展教师资格清理,并及时将丧失和撤销教师资 格等信息报送省教育厅驻省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坚决杜绝相关人

员继续持证违法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加强执纪问责。省教育厅将与省政法、法院、检察、公安等 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动处置机制,督促指导高校从严监管与 及时查处教师违法、违规行为。 对高校教师资格管理主体责任 履行不到位、报请不及时、程序不规范,致使应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人员继续持证违法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省教育厅将视情形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等处理。



         湖南省教育厅

2023 11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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