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强化和规范管理,更新各类人才知识结构,提升创新能力,推进学院继续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和《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7年7月25日修订版),结合实际,制定《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4月15日
附件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努力建成一流的教师队伍,根据国家、省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继续教育是指学院各单位教职工使用学院资金(财政性)参加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工作业务学习(培训)。
第三条 继续教育工作以提升在职教职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核心,坚持学用结合,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实现全员人力资本增值为目标。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工作原则上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继续教育须坚持联系实际、因需而定;分级分类、覆盖全员;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组织人事处是学院继续教育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学院各部门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
第七条 学院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教学部门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全员继续教育,重点组织本单位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从事专业工作所需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业务学习(培训)。
第九条 学工部门根据本单位辅导员队伍、班主任队伍现状提出制定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全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的要求和教职工业务工作需要,开展灵活多样的继续教育,一般可采取以下形式: (此段根据最新的继续教育培训文件完善内容)
(一)专项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
(二)专业类的实践活动;
(三)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
(四)网络平台专业课程等远程教育。
凡参加上述形式的各类继续教育均可累计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一条 实行继续教育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一)各单位应健全以需求为导向的继续教育计划生成机制。单位年度计划经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继续教育计划报学院组织人事处。
(二)年度计划包括培训需求(项目)名称、所属专业、培训属性、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内容、考核方式、拟参培时间、培训意向地点、经费预算等内容。
(三)严格计划执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变更培训项目及调整预算的,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并履行相应备案审核程序。涉及在省外学习(培训)的,还需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四)若各单位的自选学习(培训)项目与湖南省国培或省培项目在时间安排方面发生冲突时,应以湖南省国培或省培项目为首选学习(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继续教育工作机制。各单位应把继续教育工作列为一个专项工作,明确人员负责管理,按照“需求调研-计划确定-组织实施-考核评估-总结提高”的闭环流程,科学高效地实施继续教育,切实确保继续教育质量。
第十三条 严禁借继续教育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继续教育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借继续教育名义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继续教育经费购置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继续教育无关的支出;严禁在继续教育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套取继续教育经费设立“小金库”。教育教学专项培训、教师素质提升与培养原则上不得参加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备案的各种协会、社会团体举办的培训活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经费是指各单位教职工参与继续教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一)交通费是指用于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所需、符合相关规定的交通费用。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在学习(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与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师资费(指举办单位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含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伙食费(指参训人员在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培训场地费(指用于学习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培训资料费(指培训期间所用资料及办公用品的费用)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往返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学院培训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其他费用根据各单位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院继续教育经费机制,确保继续教育经费投入稳定。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经费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节约实效、依法合规”的使用原则。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五章 培训费报销内控流程
第十八条 按照“放管结合,科学管理”的原则 和培训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学校组织人事处每年将当年的培训总预算费用按照各单位实际需求和年度培训计划分解。其中,教务处牵头负责整个师资队伍培训的具体实施,负责学院四院一部、督导室、信息资源中心等教学教辅部门的继续教育(培训),在组织人事处分解的费用指标内按照“个人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教务处审批--分管院领导审批”流程执行。学生处牵头负责整个辅导员队伍、班主任队伍培训的具体实施。在组织人事处分解的费用指标内按照“个人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学生处审批--分管院领导审批”流程执行。学院院领导培训、两级干部的培训及内设党政部门的培训由组织人事处牵头具体实施,在费用指标内按照“个人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组织人事处审批--分管院领导审批”流程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处将经批准的年度继续教育计划进行公开。院属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继续教育计划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坚持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将教职工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及时予以登记,并纳入其学习档案,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加强对教职工继续教育的考核,其内容包括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对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效果进行考核,确保继续教育质量。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参与继续教育的激励机制,把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岗位聘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后,其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于每年2月底形成上年度继续教育计划执行情况和工作总结报告,及时报送组织人事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将对各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将各单位的继续教育实施情况和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并与下一年度部门继续教育计划审批挂钩。
第二十五条 学院纪委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继续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的培训计划是否已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三)继续教育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学院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继续教育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继续教育费用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院纪委和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同时,学院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继续教育工作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