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进一步促进勤工助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我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包括学校招收的全日制专科、中职学生。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获得合理的报酬。
(一)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纪律处分,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生活俭朴、品行端正、吃苦耐劳,具有符合岗位所需特长;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四)家庭经济困难且统计在册的贫、特困生。
第四条 为帮助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一个学生只能从事一份勤工助学工作,且须按规定轮换。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
第五条 岗位设置
学校机关各处室部门及各系部须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须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经审核同意其申报要求后,方可设岗招聘。
凡发生岗位变动、人员调整,各岗位指导老师应提前5天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安排人员上岗或离岗,以保证管理及时到位、档案完整齐备。岗位指导老师未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安排的上岗人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不为其支付报酬。
假期各部门若需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应于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用工信息公布于学生处网站及勤工助学信息栏中。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每学年调整一次,在重新定员定岗时应侧重安排贫困新生。
第六条 上岗程序
1、申请:有意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应填写《湖南石化职院勤工助学申请表》, 并附上相关资料。
2、审核:各系部进行初审,书记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部报送名单进行终审,对审核通过的学生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学生即可上岗工作。
第三章 校外勤工助学
第七条 凡需在我校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的校外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应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在我校招聘学生。
第八条 凡校外任何单位、团体、个人需要在校园内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必须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申请,申请中要写明服务名称、宗旨、活动范围、形式、时间、地点、用工人数、报酬等内容。经批准后方可在准许的范围内进行,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及其申请报告的有关内容对其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2、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3、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第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用工单位聘用后方可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2、认真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维护学校声誉。
2、不得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4、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
6、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用工部门或单位要求的其它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报酬发放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5元;按月计酬,每月180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某些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每月15号左右发放;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用工部门需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填写《湖南石化职院勤工助学劳动考勤表》,于每月5号左右上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财务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作出调整计划,报学校资助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所有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均由用工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用工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考核等级分为优、合格、不合格三等。“优”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岗人数的30%。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停止该生勤工助学活动
1、诚信记录不合格;
2、无故缺勤,月累计达5小时,不服从指导老师安排的(迟到、早退三次按缺勤1小时计);
4、不服从勤工助学岗位分配,挑三捡四;
5、私自交换勤工助学岗位;
6、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不合格;
7、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章 劳动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注意安全,如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学生处、保卫处协助用工单位、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校内、外所有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矛盾。所有岗位的工作必须保障学生的人生安全和健康成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学生从事与大学生身份不符、有损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有碍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法律、校纪明令禁止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
第十九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与用工单位、部门发生矛盾,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二○○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