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07]8号)精神,现将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公布如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学生本人能够证明难以支付学费,基本生活费低于岳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学校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4、学生或院(系)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使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行为的。
湖南石化职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