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管理

关于做好我院2018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03日 00:00    

各二级学院、班级: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院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院2014级、2015级五年制大专,2016级、2017级、2018级三年制大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湖南石化职院湘北女子学院2017级、2018级三年制大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注:2018级三年制大专插班生不参与本次困难认定)。

二、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不超过本班级学生总人数42%;依据学生困难程度设置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认定机构

(一)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负责资助工作的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审核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标准

各二级学院应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消费水平等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三个等级。

(一)、有下列情况者,根据该生实际情况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有一方或双方失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生活较为困难;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包含两个)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较为困难;

3、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4、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者,根据该生实际情况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2、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生活较为困难;

5、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2、烈士家庭学生;

3、持有《残疾证》的残疾学生;

4、农村特困救助学生(农村五保户);

5、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贫困建档立卡扶贫手册(必须加盖扶贫办公章)的学生;

6、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需提供低保银行发放流水);

7、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8、本人及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疾病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条件的,需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医疗费用明细、疾病诊断证明,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9、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生活严重困难,由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遭受了什么样的自然灾害的证明;

10、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教师、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无正当理由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不愿参加或不能认真完成学院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其它社会公益活动的;

7、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8、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9、虚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伪造贫困证件的;

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

六、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二级学院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困难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湖南石化职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需提交当地扶贫部门或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湖南石化职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通知认定标准的认定基本条件,及本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五)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系部应及时做出调整。

七、材料报送要求

学生纸质申请材料一份、《湖南石化职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纸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加盖村委会或社区公章)》(纸质)、《湖南石化职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纸质、电子版各一份)于2018年9月25日前报送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9月3日

   Copyright ©  2012-2023 版权所有: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湘教QS3-200504-000035 湘ICP备14003365号-1    湘公网安备 43060302001007号

网站维护:信息资源中心   站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