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
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与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发动群众踊跃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举报义务及途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举报人举报可以实名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或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信箱、网站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匿名举报致举报人无法查实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二条 举报线索处理。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线索应当认真受理,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举报人联系方式,及时开展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受理举报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举报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未发现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经核查属实,依据本办法之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同一线索或同一案件的,按举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奖励,后举报人不予奖励;两人以上同时举报同一线索或案件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在规定的金额内分获奖励。
对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线索或已经立案的案件举报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涉嫌犯罪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等情形,不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内容。举报下列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一)利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伤害的;
(二)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使用、持有、私藏、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四)经依法许可从事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和枪支弹药制造、配售单位违法制造、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条 奖励标准。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举报人员,视举报线索发挥作用情况,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破获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的,奖励10000元至50000元。
(二)破获盗窃、抢劫、抢夺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重大刑事案件,或破获此类团伙犯罪案件的,奖励2000元至20000元。
(三)缴获军用枪1支,民用枪或者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2支,仿真枪10支或者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100发以上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
(四)缴获炸药10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3000克,雷管30枚,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3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奖励500至5000元。
(五)查禁、取缔非法制贩仿真枪、弩等管制物品窝点的,视情奖励2000元至10000元。
(六)收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视情奖励500元至5000元。
(七)查获特别重大涉枪涉爆案件的,有效防止涉枪涉爆案件造成重大现实危害的,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举报人贡献情况予以重奖,最高可奖励10万元。
(八) 一次举报情况涉及本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奖金的审批和发放。奖金由查办该线索或案件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填报《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办案单位提出奖励意见,由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经批准后,由审批公安机关发放奖金。举报人向省公安厅举报的,属省公安厅直接查处的,由省公安厅给举报人发放奖金;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查处的,由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单位发放奖金。
第七条 奖金的领取。公安机关应在举报案件查办结案后,30天内办理呈报、审批。审批后,奖金由审批公安机关5天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并要求举报人出具“收款证明”;或者向举报人本人银行账号转账。
第八条 举报人保护。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一切情况应当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罚。
第九条 奖励经费管理。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伪造材料、骗取、冒领举报奖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细化奖励标准。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在举报奖励的定性、定标、审核、审批、授权、报销、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奖励的组织实施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责任归属及要求。举报奖励的审核人对举报奖励内容及举报人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批人应当对奖励定性定标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奖励的申请、批复、发放、资料保管等行为,应当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