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发布日期:2019-02-27    

为了加强对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其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激发工作活力,强化工作责任心,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和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奖罚兑现的原则。

二、计分标准

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全面考核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的教学、科研、专业与课程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情况。

此外,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酌情加分,最多加10分。

具体考核内容见《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三、考核方式和考核结果认定

(一)考核方式

具体采取日常检查与年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日常考核的情况记录将作为年底考核的主要依据。年底考核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系部对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本年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要求各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对照《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自评打分,并准备相关的佐证材料;第二阶段,学院考核。学院考核小组将采用听取汇报、查原始资料、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个别访谈等方法,综合被考核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的全部考核评价内容得分及加减分,计算出被考核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的最后得分。

(二)考核结果认定

根据被考核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的最后得分,从高分到低分的次序,分别确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

1.优秀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得分排名在前三位且不少于90分;

2.不合格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得分排名在最后两位且少于70分;

3.合格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除优秀、不合格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外,其余的确定为合格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与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的年度津贴发放直接挂钩。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的工作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300)元,每年按12个月计发。年底考核为优秀的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按其标准的120%发放工作津贴,考核为合格的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按其标准的100%发放工作津贴,考核为不合格的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按其标准的80%发放工作津贴。

(二)考核结果与是否续聘挂钩。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者优先续聘;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者,教务处对其实行警示,连续两年受到警示,对该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进行调整。

(三)考核结果与人事部门年终绩效考核、评先评优挂钩。在连续两次年底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个人评优名额向该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倾斜;连续两次年底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不得评优。

五、组织领导

(一)成立学院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符文文

副组长:黄建华、姚霞、杨轶、吴德春

成  员:相关处室、系部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考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组织协调考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二)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黄建华

办公室副主任:杨轶

办公室工作人员:刘佳、周亮亮、刘斌

考核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考核办法;

2.具体组织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的考核工作;

3.综合考核信息;

4.做好与考核有关的调研工作;

5.当好学院领导参谋,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工作步骤和程序

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考核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按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各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年初提出工作目标,做好工作计划,经各系部审核后,提交教务处和分管学院领导审查,作为年底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工作计划的内容可参考《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制订。

(二)考核领导小组及考核办公室成员平时应积极主动参加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开展的各项活动,不定期抽查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的活动记录及工作成果,作为年底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每年年底学院考核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综合考核情况,初定考核等级和奖惩方案,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第二年年初考核办公室对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的上年考核情况进行讲评。

七、考核纪律

(一)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被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2.不准拉人情票,不准泄露考核信息。

(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八、其它

(一)本办法由学院校内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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