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办理流程:
一、下载填写补办学历证明书申请书。(模板见附件)
二、携带个人补办学历证明书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年内2寸免冠证件照(电子版、纸质版各一张)等相关材料到教科研处学籍办(德远楼511室)审理。
三、经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学历证明书。
注:按照湘教办通〔2018〕96号文件要求,精简学历证明书补办流程,请需要办理人员携带好相关材料,以便学籍办一次当场进行办理。
联系电话:彭老师 0730-3066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