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在湘财产保险分公司,各高职高专院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督局共同制定了《湖南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代章)
2018年12月29日
湖南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认识实习时间一般不超过1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跟岗实习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在毕业年级,时间一般为6个月。对于医卫类专业学生,可根据医护职业资格证报考条件要求,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10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对于实行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订单班等培养的非医卫类专业,其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时长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统筹调整。
第二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职业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时,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条 职业学校要选择与实习专业及人才培养目标关联度高,经营合法、管理规范、设备设施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优质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职业学校应建立学生顶岗实习企业信息库。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行全省统筹指导。
湖南省教育厅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负责制定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指导职业学校制定实习管理制度与办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指导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工作。
各职业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各级管理办法,切实按照我省实际,负责指导和督促所属职业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实习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所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职业学校是学生实习教学组织的第一责任主体,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成立校长任组长的实习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职业学校须明确学校的教务部门、就业部门、学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后勤部门、综治部门、基层教学实施单位等各部门在实习组织与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以及失职追责办法。
第五条 职业学校应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实习计划,编写实习大纲,并按计划与大纲实施实习活动,不得随意变更。职业学校每年度要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考察评估实习单位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业务范围、专技人员情况、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原则上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并尽可能按照专业岗位群的技术能力要求进行交叉换岗、轮流顶岗。
第八条 学生实习由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前,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计划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实习目标、任务、内容、环节、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岗位、安全管理、考核要求及方式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实习过程中,做好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实习结束后,要完成实习总结与考核评定工作。
第九条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顶岗实习一般应由学校集中统一安排。
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主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家长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实习。鼓励学生选择有就业意向的单位进行顶岗实习,定期向学校报告学生的实习情况,主动接受学校的考核。实习学生家长应加强自主实习学生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校企“双导师”指导制度,根据实习工作需要,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聘请实习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为兼职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自主顶岗实习时,原则上由实习单位安排技术骨干进行指导和管理。集中实习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学校须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集中实习不足20人的,学校在实习协议中应明确委托由实习单位进行管理,学校须安排专业老师或管理人员定期与实习单位或学生进行电话沟通和巡视,建立相应的实习档案,定期跟踪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学校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按照指导任务计算相应工作量。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加强对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教学过程的监督检查。学校教务部门,协同学生管理部门、各基层教学实施部门对顶岗实习过程中各环节进行检查,采用自查、中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顶岗实习前期安排、中期实施、后期总结等各阶段进展及实施成效进行督查,及时公布督查结果,以保障跟岗、顶岗实习各阶段的质量。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的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实习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学生实习成绩评定办法、实习安全管理细则、实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习信息共享机制和检查督查机制等。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四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各方基本信息;
(2)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3)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4)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5)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6)实习考核方式;
(7)违约责任;
(8)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1)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2)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3)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因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实习安排有以下情形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做好各学生实习动员,组织学生做好实习制度学习、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教师依据实习课程标准制定实习工作计划,与企业结对培养的指导教师共同商定和分配实习期间的工作任务,安排好学生食宿。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职业学校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的,应由学校对学生住宿和请销假、出行等方面进行管理;职业学校如未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的,应在实习协议中明确由实习单位对学生住宿和请销假、出行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指导教师依据实习课程标准制定实习工作计划,共同商定和分配实习期间的工作任务,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并填写《指导教师实习周志》,学生按照实习计划完成相关实习任务,并填写《学生实习日志》和《学生实习报告》。
校企双方应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共同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利用QQ群、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定期发布实习信息或实习简报,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及实习过程的管理。
各职业学校必须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实习企业进行巡视,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实习结束,学校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按期返校,收阅《学生实习日志》和《学生实习报告》,与企业指导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指导教师实习周志》、实习总结和成绩汇总。
第二十一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实习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二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安排必要的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实习管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不得借顶岗实习牟利。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将各高职院校、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及所管辖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纳入其总体绩效评价范围,作为评优评先、重点项目立项遴选的评判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安排职业学校生均经常性拨款以及职业教育相关专项经费时,涉及办学绩效因素的,将实习管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对违反国家各级各类规定及本细则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相关规定和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职业学校的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学校的实习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负责对学生实习效果进行考核,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并将实习工作纳入高职院校系部、教师、辅导员绩效管理考核与评价体系。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期间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等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业学校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包括实习协议、实习计划、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实习日志、实习检查记录、实习总结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在实习前对学生进行相关培训,对实习场所、交通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安全事故,实习单位应妥善做好救治处理,双方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职业学校的院(校)长是学生实习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监管。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做好实习前风险预防培训、实习过程风险管控、出险后提供专业索赔建议和协助索赔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制度。
第三十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实习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一条实习单位和职业学校要对学生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交通安全常识等进行实习前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二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确保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的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鼓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或学生家长本着自愿原则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为实习学生提供更多的保险保障。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所有参加实习的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四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实习期间安全管理,教育学生谨慎参与实习地周边社会活动,减少不必要外出,按时就寝,保障学生实习来回交通安全、实习期间的出行和住宿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各学校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符合本地、本校实际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