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厅[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我部关于切实维护高校安全稳定的统一部署,通过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增强师生安全防护能力,提升高校校园安全和人才培养整体水平,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增强教学实验室安全红线意识
高校教学实验室是高校开展实验教学的主要阵地,是支撑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场所,覆盖学科范围广,参与学生人数多,实验教学任务量大,仪器设备和材料种类多,潜在安全隐患与风险复杂。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学校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复杂性,始终坚持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底线,不折不扣予以执行。
二、强化担当,健全教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高校是教学实验室安全责任的主体。高校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由学校、二级单位、教学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高校应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高校教学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学校教学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学校教学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细化管理,完善教学实验室安全运行机制
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要坚持精细化原则,系统总结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科学分析不同专业门类教学实验室、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安全风险因素和行为,推动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和高效管理,实现对教学实验室安全的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
高校要根据学校基础条件和教学实验室的专业门类特性,不断完善教学实验室全生命周期安全运行机制。对新建教学实验室,应把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对改建、扩建教学实验室,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建设方案进行评估。明确和落实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安全责任。项目建设验收时,要同步进行安全验收。教学实验项目要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明确标识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对实验教学过程中需要使用的物品,建立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安全监控制度。要建立教学实验室安全定期评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依法依规建立教学实验室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制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建立完善实验用危险废弃物处置备案制度,协调有资质的企业及时进行处置。
四、创新举措,推进教学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
开展系统的安全宣传教育是做好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基础。安全宣传教育要以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系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中涉及教学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内容,通过案例式教学、规范性培训和定期的检查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对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高校要根据师生特点,积极创新安全宣传教育形式。在传统课堂教学、讲座等形式的基础上,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阵地刊播教学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内容。要依托教学实验室定期开放日,积极宣讲教学实验室安全常识。要充分利用教学实验室的有效空间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高校要建立教学实验室的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教学实验室。鼓励高校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课程。要把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对安全责任事故要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五、突出重点,开展教学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
高校要加强对教学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辐射、生物、机械、特种设备等实验设施、设备与用品等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安全风险进行重点摸排和全过程管控,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相应数据库。
高校要对教学实验室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定期检查,核查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宣传教育情况;分布档案和数据库情况;规范使用和处置情况;检测及应急处置装置情况;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成效等。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试点建立施行重大危险源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六、多方联动,提高教学实验室安全应急能力
加强教学实验室安全应急能力建设是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涉及预案管理、应急演练、指挥协调、遇险处理、事故救援、整改督查等工作。
高校要统筹制定教学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根据实验项目变化加强动态修订。要建立落实教学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加强自上而下的各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要完善教学实验室安全应急组织架构,按照“精干、合成、高效”的要求调整理顺相关部门职能,确保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要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对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至少每学年进行一次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各层级、各部门、各单位相关人员的应急意识,不断提高现场救援时效和实战处置能力。要切实做好应急人员、物资和经费的保障工作,完善教学实验室安全急救设施和个人防护器材配备,确保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等工作的及时开展。教学实验室发生事故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开展应急处置,做好信息及时报送,全力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七、齐抓共管,夯实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基础
高校要把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整体工作之中,做到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加强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作为全面履行高校安全管理工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着力消除监管死角和盲区。要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要建立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要加强安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能力。要保证教学实验室安全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物资保障,确保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和装备齐全有效。要不断提高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建设全校统一的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源信息数据,实现安全信息汇总、分析、发布、监督、追踪等综合有效管理,基本实现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促进信息技术与安全工作的深度融合。
各高校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所属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切实担负起安全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按年度向教育部报送所属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教育部直属高校按年度直接报送。
附件:高等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部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目录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2月16日
附件
高等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部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目录
一、部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部分行政法规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辐射防护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三、部分部门规章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放射源编码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法
放射源分类办法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射线装置分类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气瓶安全监督规定
四、部分国家强制性标准
GB5172-1985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
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9133-1995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16351-1996医用γ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16352-1996一次性医疗用品γ射线辐射灭菌标准
GB16354-1996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GB16368-1996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12265.3-1997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4500-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4717-2005火灾报警控制器
GB12158-2006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50311-200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8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15631-2008特种火灾探测器
GB19489-2008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17568-2008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GB405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4075-2009密封放射源一般要求和分级
GB13076-2009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4193-2009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范
GB10252-2009γ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
GB16362-2010远距治疗患者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6348-2010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11930-2010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护规定
GB14925-2010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GB14925-2010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
GB26851-2011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标准
GB17589-2011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质量保证检测规范
GB50346-2011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16163-2012瓶装气体分类
GB16361-2012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
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5383-2011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16804-2011气瓶警示标签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17914—2013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5-2013附着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6-2013毒害性商品存储养护技术条件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