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学院的教风、学风建设,督促学生牢固树立“以学习为中心”的观念,不断提高学习成绩和专业技能,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考试管理
(一)学院期末院考科目为高等数学、大学英语等公共基础课程,以及由各系部报送、教务处审定的各专业专业核心课程一至二门。
(二)院考科目实行教考分离。在期末考试之前,由各系部提供院考科目试卷A、B卷(两卷之间的重复率不得大于30%),由教务处自行选择其中一套试卷进行考试。待各系部报送的试卷套数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以后的考试将由教务处从所有的试卷题库中自行抽取一套进行考试,不再只从当学期各系部报送的A、B两套试卷中选取。
(三)原则上每个学期末的最后一周为考试周,前三天为系考时间,后两天为院考时间。系考、院考的监考教师必须优化组合,原则上不能由任课教师担任自己所任教课程的监考教师,各系部应在考试前将系考监考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在系考期间,教务处将组织人员对各系考考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于一学期内课时数较少的公共基础类课程和体育课程,由所在系部确定考核形式后报教务处审查备案,应在系考前考核完毕。
(四)加强过程评价力度。学生各门课程期末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占5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50%)组成。平时成绩由考勤成绩(包括迟到、早退、旷课、请假等)、课堂表现成绩(包括是否积极回答问题、参与讨论、上课睡觉、讲小话、看课外书、随意走动、随意调换座位等)、平时作业完成成绩(包括理论课程的课外作业及校内实训、校外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的实习报告)等组成,考勤成绩占30%,课堂表现成绩占20%,平时作业完成成绩占50%(对于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作业的学生,不准参加本门课程的成绩考核)。各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的平时表现记录在案,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教务处将对教师平时成绩的评定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以确保公平公正。
(五)规范补考管理。补考分为开学补考、挂科补考及毕业补考等三种形式;补考成绩合格的学生,不论其卷面实际分数为多少,一律以60分计算。60分以下者,以实际分数进行登记。
1、开学补考。补考对象为上学期末考试中有总评成绩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含缓考学生,不含舞弊、缺考学生),考试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前四周内进行,此项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2、挂科补考。补考对象为在校两年期间内有期末考试总评成绩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包括新学期开学补考后仍然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考试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的第七、八周内进行,此项考试适当收取补考费用。
3、毕业补考。补考对象为毕业班级中有期末考试总评成绩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在校第四学期期末考试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只能参加毕业补考),考试一般安排在其第六学期开学前的农历正月初十全天进行,其余时间不安排考试。此项考试适当收取补考费用。
二、加强学籍管理
1、学生修完每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及格者,或少于三门课程(含三门)成绩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2、经过补考或重修,一学年累计仍有四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应留级。
3、经过补考或重修,一学年累计仍有五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应先留级,再由学生个人写申请要求在所留级班级中跟班试读,试读时间为一学年。在试读学年末考核中仍然有五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应退学。
4、留级和跟班试读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5、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有六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2)经过补考或重修,在每学年末各学期累计仍有六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3)留级和跟班试读次数超过两次者;
(4)休学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因伤因病经医治仍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6)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课时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8)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者。
6、本规定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院原有文件与此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