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人员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9〕1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月4日
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35号 )、《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针,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单位组织实施;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单位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以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向同级编制部门申报招聘计划。申报招聘计划应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附件1),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编制、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编制情况、岗位聘用情况、招聘岗位类别、招聘人数及编制性质等。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编制招聘方案,招聘方案须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未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不得组织实施。
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市州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
(三)招聘范围;
(四)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
(五)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开考比例,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公布方式和咨询电话;
(六)入围体检和考察人员确定方式;
(七)拟聘人员名单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
(八)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招聘方案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统一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可以同时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须与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更改的,应当提出更改内容及理由,报原审核方案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重新发布或发布补充、变更公告。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原则上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以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对没有专业要求的招聘岗位,可以设置为专业不限。专业名称要准确、规范,具体可以参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考录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也可以参照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相应的专业参考目录。
第三章 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以报名应聘。报名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三条 符合报名条件者应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附件2)。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三)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四)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五)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人员要认真履职,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招聘公告确定的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不得随意放宽招聘条件。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有义务接受询问并告知原因。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岗位报名条件或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第十七条 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如采取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报名条件人员报名的,应聘人员可以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试、体检和考察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有效报名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1。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取消、核减相应岗位招聘计划或降低开考比例,也可以修改报名条件、延长报名时间。
第十九条 凡经批准降低开考比例开考,或实际参考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应设置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条 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进行。招聘单位可以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和特点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考试,也可以选择其他适当方式考试。考试方式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既可以委托专业考试机构命题和制卷,也可以组织专家自行命题和制卷。考试内容,应根据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面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考官应通过抽签的方式随机产生。面试考官一般由7人或9人组成,原则上外聘考官应占多数。实际操作能力测试考官一般不少于3人,由本行业、本专业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环节的分值权重,以及从上一环节入围下一环节人员的确定方法、入围比例等,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并适时公布入围人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省、市州所属事业单位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县(含县级市)、乡事业单位引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市州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设置开考比例,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直接考核应成立专家小组,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并作出书面考核结论。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按应聘人员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入围体检人员并组织体检。体检在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体检医院应出具体检结论。
招聘单位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二十六条 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重点
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应聘资格条件等方面的情况。组织考察时,应根据考察对象的情况采取适当的考察方式,并形成具体的考察结论。
第二十七条 招聘计划出现空缺时,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应聘同一岗位考试综合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可以依次等额递补,递补最多不超过2次;也可以不予递补,取消招聘计划。递补的有关要求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五章 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经招聘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根据考试综合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提出拟聘用人选,并将拟聘用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身份证等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十九条 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应当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招聘岗位,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花名册》(附件3)和《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附件4),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由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报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招聘单位应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聘用相关手续后15日内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被聘用人员的入职时间从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算。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含拟制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组织公开招聘或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公开招聘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公开招聘组织实施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全程参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执行《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5号)。
第三十七条 各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
2.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3.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名册
4.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