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事管理,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职责,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湖南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是对教职工进行岗位聘任、年度考核、薪酬发放等的重要依据之一。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执行考勤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范围
(一)除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校历明确的寒暑假外,其余时间均为工作日。
(二)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服务人员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二级学院管理人员、实训指导教师、实训室管理员、教学秘书以及进校未满一年的教师(不含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实行坐班制度。坐班制人员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按正常工作日进行考勤。
(三)专任教师(不含进校未满一年的教师)原则上不实行坐班制(每周五到学校开展教研活动,实行考勤制度),请假调课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所有教职工应当按时参加学校以及各二级学院、党组织召开的会议、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等,参加情况纳入考勤范围,未经同意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五)所在岗位因工作原因,需要调整上下班作息时间或实行错时上班的,需向组织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经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施行。
(六)校领导的考勤由党政办负责,学校内部借调协助工作人员、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由用人部门考勤。
第四条 考勤办法与要求
(一)全校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需休假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单位严格考勤制度。各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工作责任人,同时要选派原则性强、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
(三)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实行日考勤月公布制度。各部门考勤员负责通过钉钉考勤软件做好本部门考勤记录、统计、异常情况的审核,实事求是地填写《考勤汇总表》,并将考勤汇总表和各类缺勤证明材料(病事假、公假、调课、调休等审批单及其他证明材料)汇报给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核上述材料并在考勤汇总表上签字后,于次月2日前报组织人事处(如遇节假日,提前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四)组织人事处负责对全校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如涉及纪律处分问题,由组织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执行。
(五)考勤结果是学校审定发放工资、津贴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考勤处理
(一)迟到处理:教职工无故超过上班时间60分钟以内考勤者为迟到,一周超过2次(含2次)迟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
(二)早退处理:教职工下班时间无故提早60分钟以内考勤者为早退,一周超过2次(含2次)早退,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
(三)旷工处理
无故旷工半天,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无故旷工1天,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5%;无故旷工3天,扣发当月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无故旷工4天以上(含4天),扣发当月全部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其年度绩效考核、年度综合考核等级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连续无故旷工超过7天(含7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的,还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其年度绩效考核、年度综合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连续无故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给予解除聘用关系或作自动离职处理。
有以下行为者,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到工作岗位者。
2.未按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而休假者。
3.休假期满而未到工作岗位或不办续假手续者。
4.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私自外出者。
5.因工作需要变动工作岗位,已履行完相关手续,教职工本人未能按规定时间到达新的工作岗位者;申请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6.用不正当手段索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者。
7.教职工利用病事假(包括医疗期)、外借、学习培训、请长假等期间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者。
8.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者(2小时以内按旷工半日处理;2小时以上按旷工1日处理)。
(四)专任教师或者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人员有导致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时,须参照坐班制人员进行缺勤处理。
(五)弄虚作假、不如实上报缺勤情况的部门,在处罚当事人的同时,扣除兼职考勤员、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5%,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兼职考勤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 请假管理
第六条 请假须知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并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查。教职员工请假以天为单位进行计算。
(二)教职工请假须事前在钉钉平台上申请(请假3天以上者必须提供纸质申请),未获批准者,不得擅自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于上班前用电话向直接主管领导请假,并于上班后当天补办请假手续。
特殊情况为:
1.患急性病症,无法及时请假者;
2.发生意外事故不能按时请假者;
3.遇到突发事件,须上班前办理者;
4.遇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者。
(三)教职工请假种类分为事假、病假、生育(节育)假、婚假、丧假、工伤假六种。上述假种遇寒暑假及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合并计算,不予顺延。
第七条 事假管理及待遇
(一)坐班制人员事假一般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5天;专任教师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必须先完成事假请假手续后才能调课。特殊情况要超过限定事假天数的,提前按审批权限报批,经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施行。
(二)原则上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日请事假出国(境)。
(三)试用期一般不给事假或超过15天的病假,如特殊原因请事假的,按教职工请假流程办理;事假超过10天(含10天)或超过15天病假的,其试用期要按月顺延计算;病事假超过1个月,则作离职处理。
(四)教职工配偶因病住院,根据医院意见确需短期陪护的(非我校教职工因病住院需要陪护,应提供配偶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经本部门审核并报请分管校领导(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可给予陪护假,陪护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当天的50%扣减,全年可累计7天,超过7天的按事假处理。
(五)事假按自然年度(1月-12月)累计计算,全年累计事假未超过年累计限定天数的(坐班制人员25天、专任教师15天),按天计扣工资收入。
(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年累计限定天数(坐班制人员25天、专任教师15天)的,超出部分按天数扣发超出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教职员工全年事假累计15天以上,不满30天者,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不得参与各项荣誉评优;三个月以上者,不参加当年年度综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级,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第八条 病假管理及待遇
(一)教职工患病就医要事前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突发急病应事后及时补假。
(二)所有病假均需提供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小于1天(含1天)的提供当天挂号单材料,1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病假凭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按批准权限经审批后方能生效,连续请假超过15天的病假凭就诊医院病历本、医院疾病诊断书、原始检查单等材料及病休证明,按批准权限经审批后生效。
(三)确因身体原因,需要长期病休的,除提交就诊医院病历本、医院疾病诊断书、原始检查单、病休证明等材料外,还须经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施行。
以下情况为长期病休:
1.坐班制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请假一个学期及以上的;
2.专任教师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未安排学期工作任务(含教学任务和其他任务)一个学期及以上的。
(四)因打架斗殴造成的伤病休息时间,按事假或公安部门的结论处理。
(五)在试用期的教职工休病假,试用期相应延长,超过15天按月延长。
(六)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5天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5天以上2个月以内的,扣发病假天数*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他工资全额发放。
(七)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停发绩效工资,只发放基本工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其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八)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基本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80%;(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九)癌症、重性精神病及器官功能衰竭等重大疾病患者无自理能力的,经确认,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其他年度奖金(如:文明奖)不再发放。
第九条 生育、节育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需提供病例医生建议剖腹产的原因及其他难产的证明材料;无需剖腹产而主动要求进行的,视为非难产);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产假以休假之日起(不晚于分娩日)计算天数,遇节假日、寒暑假,包括在产假内计算。
(二)女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每日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生育多胞胎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三)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四)节育假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因私按事假办理或因病按病假办理。
(六)在试用期的教职员工休产育假,试用期相应延长。
(七)按照《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他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日计发。
第十条 工伤
教职员工因工负伤的,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并报请学校审批,确认工伤后,按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婚、丧假
(一)婚假:婚假为3天,晚婚者可增加婚假12天(所增婚假在寒暑假期间执行)。教职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公婆及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3天,在外地的根据实际情况另给予路程假。
第十二条 探亲假
(一)入校工作满1年(含1年)的在职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亲假,试用期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国内探亲假在寒暑假期间执行。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
国内探亲路费报销标准:
1.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按1年一次的探亲路费,报销超过本人工资收入(指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两项之和)30%以外部分的往返车船费(硬座)。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按4年一次的探亲路费,报销超过本人工资收入(指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两项之和)30%以外部分的往返车船费(硬座)。
(三)出国探亲假
1.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我校在职教职工,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施行。
2.出国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不另行准假。
3.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4.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第十三条 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安排在寒暑假执行,不再另行准假。
第十四条 调休假:各部门实行二级管理调休假,根据本部门教职工加班情况适度审批调休假,调休假与加班时间实行1:1申请,全年个人调休假原则上不超过15天(图书馆、继续教育学院按其排班制度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申请天数超过上线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施行。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请假办理程序
(一)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外出(因公、私)请假,审批权限依照现行钉钉请假审批管理流程执行。
(二)学校主要领导(党委书记、校长)外出要相互通气,如离开岳阳,须提前2天通知党政办,由党政办归口管理。
(三)学校副职校领导因事外出,应向主要领导(党委书记、校长)请假(按钉钉请假审批流程执行),并通知党政办登记备案。
(四)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因事外出,按照现行钉钉请假审批流程办理。
(五)各部门、二级学院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安排好相关工作,指定临时负责人。
(六)严格执行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对外出不请示报告的领导干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七)各部门教职工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现行钉钉请假审批流程完成审批,超过3天的假期(个人事假及病假),还需报送审批单至组织人事处备案后方可施行;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预先向部门负责人告假,返校后两日内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事假办理程序:3天以上的,按钉钉审批流程执行后,报钉钉审批单(本人签字)至组织人事处。
第十七条 病假办理程序:3天以上的,按钉钉审批流程执行后,报钉钉审批单(本人签字)至组织人事处。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节育假办理程序:3天以上的,按钉钉审批流程执行后,报钉钉审批单(本人签字)至组织人事处。
第十九条 其他假办理程序
工伤假按国家有关工伤管理条例执行;陪护假、丧假等按照钉钉审批流程执行。
第二十条 销假办理程序
期限在3天以上(不含3天)的假期满后,按钉钉审批流程执行销假手续,报钉钉审批单(本人签字)至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其他情况
(一)本年度内因病(因工致伤除外)、事假或因非公派脱产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一个学期(含一个学期)的不参加绩效考核,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绩效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该年度无薪级工资正常晋级),不参与年度绩效分配。
(二)旷工期间的保险、职业年金、公积金等个人及单位支付部分均由本人承担,当月发放工资不足以扣缴的部分,到财务资产处缴付补足。
(三)旷工及以上各类请假中未特别说明的绩效工资的扣发,按二级管理中其各月绩效工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人员如有异动,应及时报组织人事处、财务资产处,并负责通知其办理相关手续;未及时上报的,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除事假外,其他假请假时间自离岗之日起连续计算,寒暑假、公休、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月考勤汇总表》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请假与考勤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出勤考核情况统计表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