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管理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3年03月26日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及湘财教〔2007〕3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学校按上级下达的名额和计划等额申报。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集体荣誉感强;

3.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不节俭品行;

4、家庭经济困难(须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社区出示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5、热心服务同学,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6、学年度平均成绩75分以上,没有不及格科目,德育分到评比时间累计平均在80分以上(含80分);

7、同等条件下参加院级以上比赛获名次者优先;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1.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湖南石化职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上学年成绩单)。

2.系部组织初评,各系部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进行初评,并按照《湖南石化职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评议,并将初评推荐名单在各系部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系部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湖南石化职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汇总表》(纸制和电子文档)。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部初评推荐名单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行政审批后,在校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 、管理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和各系部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励志教育,教育学生努力学习、回报社会,教育学生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开支,不得用于与此用途不同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如发现有此现象,一经核实,将取消次年的资助资格。所收回资金存入学校专设的贫困生基金,用于资助其他贫困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获得奖学金后如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将取消次年的资助资格。所收回资金存入学校专设的贫困生基金,用于资助其他贫困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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