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及湘财教〔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湖南石化职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集体荣誉感强;
3.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不节俭品行;
4.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三好学生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校级优秀团干以上荣誉;
5.成绩优异,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在75分以上,德育分到评比时间累计在80分以上;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有益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综合素质高,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7. 同等条件下获得各类职业技能证书、等级证书者优先;
8. 同等条件下参加院级以上比赛获名次者优先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
1.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表》,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上学年成绩单)。
2.系部组织初评,各系部根据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推荐名单在各系部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系部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表》、《湖南石化职院国家奖学金汇总表》(纸制和电子文档)。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部初评推荐名单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行政审批后,在校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
第八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 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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