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帮助我校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合理地利用国家助学贷款,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湖南省普通高校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支部书记等任组员;全面负责学校助贷工作。
第二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范围: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专科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按学年度申请、审批、发放的方式,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费用。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 具有中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道德品质优良,遵纪守法,在校期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处分。
(三)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承担在校期间所需费用;
(四) 学习刻苦、诚实守信、生活勤俭节约,无不及格科目;
(五) 严格遵守学校、经办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学校、银行提供在校期间及毕业后的联系方式和变动情况,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六)父母或直系亲属同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七)符合学校、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借款学生须按要求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查表》(统一格式),并如实提供如下的材料
(一) 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
(二)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统一格式);
农村:村,乡(镇)证明
城市: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证明
(三) 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家长承诺书》由父母亲笔书写(父母双亡的由抚养人书写);
(五) 上学年成绩表。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由各系部资助领导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交校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校资助中心)。
第八条 校资助中心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公示5天,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者,经查实,取消其贷款资格;
第九条 校资助中心将复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及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审查。
第十条 校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及省开行的终审名单,通知学生在经办银行办理中国银行银行卡一张(还贷专用),并组织借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等文本,办理贷款手续。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
第十一条 借款合同签订并汇总后,在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省学贷中心在省开行将资金拨付到位的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学校指定专用账户。
第六章 申请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展期办理、偿还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额度:每生每年贷款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第十三条 期限:三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借款学生在大学一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三年前还清,大学二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四年前还清,大学三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五年前还清。其他学制,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贴息,毕业之日的下月1日开始自付利息,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并且拒不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手续时,自学校向借款学生发出要求其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借款学生因为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六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办理展期。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30日持本人贷款展期申请书、本科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向校资助中心申请,经校资助中心汇总后报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省开行审批同意后,高校凭有关批复通知办理展期手续并报省资助中心、省开行备案。国家助学贷款展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对其国家助学贷款给予贴息。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借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应提前15日向校助贷中心提出申请,并报省资助中心汇总通知省开行。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为提前还款日(即: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11月20日),借款学生接通知的就近时间提前还款,银行将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向学校资助中心提拱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以及扣款账号等信息,并提交省资助中心。毕业离校时,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记录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转学,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留级、退休学、入伍、开除学籍、出国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时,应主动向校资助中心申请办理贷款划转手续或与提前办理还贷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需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校资助中心将每月对其在校的生活、学习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将学生异动情况通知省资助中心;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连续拖欠到期贷款本息超过一年且不与校资助中心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省开行、省资助中心、学校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
1、将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 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在各类社会征信系统载入不良信用记录。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省开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二○○八年九月八日